北京不给狗上户口会怎么样?
谢邀 我曾经因为捡了一条流浪狗(其实就在家旁边),带它去派出所给其办理犬证的时候,被告知不能办,因为不是自己养的。后来带它回家以后,多次去附近宠物医院咨询,都被告知,因为没有犬证,如果狗狗发病或出了意外,责任自负(以前不知道,办了犬证后才知道,动物医疗机构会对注射了疫苗的狗狗承担一定责任,没有注册的动物如果患病或者发生生命危险,治疗费全部由主人负担)。
但是,重点来了! 这条小狗是我从小区某户人家中捡的。我原以为他是弃养,便想把小狗领养回来。可是接触一段时间后发现此人对小狗极不负责,经常辱骂甚至殴打小狗,于是我决定收回赠送给小狗的礼物。在收回“礼物”的过程中,我和小狗都受了伤。为了讨回公道,我把此人起诉到了法院。
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我对小狗的收养是否成立。法院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六十一条规定: “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,也可以基于单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成立。”“民事行为的内容可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方式。”本案中,虽然我没有直接向小狗投送“礼物”,但据法庭查明的事实,我是通过在它身边放置食物并呼唤其名字的方式,将小狗吸引至我身边,此后我将小狗抱起放入我带来的纸箱内并带走了该箱内的所有物品,应认为我是以适当的方式向小狗进行了意思的表达,并且,对方当事人在事后并没有对这种表达方式提出过异议。所以,应当认定我的收养已经成立且合法有效。由此,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我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交通费和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万元,同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,不得继续伤害小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