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如何举报非法养犬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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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》第二条规定: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、繁殖、交易、展览、表演、诊疗服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,适用本规定。

北京市行政区域内,重点管理区每户限养一只;登记注册截止日期为2010年11月15日。2010年11月15日以后,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时,应当提供犬只免疫注射凭证和双方居民户口簿(或双方居住证)、独居证明、养犬登记表、犬类照片、有效犬笼、犬戴等。一般管理区凭双方居住证、养犬登记表、犬类照片、有效犬笼、犬链等申请办理。

《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》第四条规定:本市重点管理区为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。在重点管理区养犬,每户准养一只。

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,应当遵守本规定。禁止在医院、学校、社区、部队驻地等人口密集的地区养犬;饲养军用、警用、科研用犬和公共安全、医疗辅助用犬以及因教学、科研、其他公共利益特殊需要养犬的具体区域的划定,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。

养犬管理重点区域的管理机构,在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,负责本区域内养犬的管理、服务工作。

《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》第十七条规定: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不按本规定履行免疫、年检、备案等手续的养犬行为,或者纵容犬只影响公共环境卫生、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行为,任何人都可以举报、制止;涉嫌犯罪的,依据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

为了保障养犬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,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卫生秩序,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养犬法规、文明规范养犬,努力营造和谐、美好、文明、规范以及健康安全有序的环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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