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市区可以养什么狗?
首先,不能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其次,你要考虑你住的地方能不能养狗,这个要考虑的因素有楼上说的“是不是在城里”、“有没有住人”等等因素 最后,能养的品种也有讲究(北京对于宠物狗的品种也是有限制的!) 按照《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》,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。个人养犬只的,必须拥有合法住所且能够提供犬只生活居住场所;单位养犬的,必须具有专门供犬只饲养繁殖的区域。 而根据《规定》第四条: 本市限定居民养犬只,重点管理区每户居民只能养一只犬,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。 您要是想在北京郊区养大狗,那就没问题了。
不过我们一般人还是住在城区里面,所以我们还是以城区为讨论对象。 那么根据《规定》第二十三条,除导盲犬、扶残助残类工作犬外,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养殖狼、豺等野生物种和比特斗牛梗、斯塔福梗、阿拉斯加雪橇犬、大白熊犬、苏格兰牧羊犬、罗威纳犬、德国牧羊犬、杜宾犬、柯基犬、拉布拉多猎犬等35个犬种的幼犬及成年犬(详见该条规定)。
上述条款中未列出来的犬种或超出规定的犬种,只要符合“具备良好卫生习惯”“经过专业训练并能有效控制情绪”的条件,并到户籍所在地的动物卫生防疫部门办理免疫接种和消毒手续,经审核发证后可以养。
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〉的决定》已经2005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06年5月15日起施行。
根据该决定对《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》的第十四条作出修改,修改后为:“经公安机关批准养犬的个人,应当到所在区、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领取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》、注射狂犬病疫苗和进行登记注册,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。”
该规定,对个人养犬条件作如下规定:
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只能饲养一只犬,禁止在禁止养犬区域内饲养犬,禁止饲养烈性犬、大型犬。
禁止在医院、疗养院、托幼园(所)、中小学校、文物保护单位、宾馆、饭店、商厦、体育场以及公共交通等候室等公共场所携犬进入。携带犬乘坐市郊铁路、城市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,应当将犬装入犬袋(笼),怀抱或者为犬戴嘴套,并出示养犬登记证。
携带犬出户,应当对犬戴犬牌、束犬链,牵引犬应当由成年人进行;单位饲养的犬,因免疫、检疫、诊疗等特殊情况需要携带出隔离场所的,应当对犬笼、犬箱等犬的装载工具加注本单位明显标记。
养犬人及其所养犬应当遵守的有关法律规定,拒绝、阻碍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,由公安部门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的规定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